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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1 / 2)

作者:马明 最后更新:2025/12/7 2:47:43
        1994年春天,我和刘家声、厅计算中心周工,参加了全国交通系统信息化会议。江苏省交通厅开始实施办公自动化,我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厅机关计算机信息化业务事宜。

        我曾经是科研单位的青年尖子,跟随倪汝高老师参加过大型科研项目,自己也负责过科研项目。能在这个岗位上,回归科研工作,我很兴奋,对将来充满了憧憬。我努力工作,经常加班到很晚。不久,根据当时的软y件条件,展望计算机的发展,我拿出了江苏省交通厅办公自动化网络系统的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的网络y件,b较好办,从成熟的产品花钱购买,然后请专业组网公司安装。实施方案的软件部分,有两个选择,一是直接引进国外类似软件,然后所谓“二次开发”。二是根据自己的需求,用源程序开发一个功能强大,便于使用的新网络软件。第一种软件:缺点是专业X不强,对使用者的要求高,而且功能简单不完善,跟不上y件日新月异的发展。优点是容易产生短平快的忽悠绩效效果。第二种软件:缺点是需要一定的时间,人要很辛苦的。优点是针对X极强,能够在使用中不断地完善新功能,最合理的利用y件资源,使用简单易学,可以配套各种新的y件,b如电子签名等等。还能直接将软件产品提供给下面各个市,交通局以及厅下属局站、直属企业。

        当我把这两种软件产生的方法,告诉刘处长的时候,刘问我的意见。我自己是程序员,当然知道,第一种方法是偷工减料假冒伪劣产品,所以肯定了第二种方法,刘家声处长同意。不久,刘处长告诉我,他已经联系好了拥有程序员多多的合作公司,中美合资“智通电脑有限公司”。这个公司的中方实际老板,是当时省商业厅的一位nV副厅长,是刘家声的酒r0U朋友。接着,我代表交通厅科技处,作为甲方技术负责人,与智通公司谈判。

        我向智通公司技术人员,介绍了系统初步设计方案,经过反反复复协商,甚至是面红耳赤争论,于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江苏省交通厅与中美合资智通公司签订了江苏省交通厅办公自动化系统开发合同。这个合同对网络y件的构成,与软件的详细开发,软件的版权归属,联合开发课题组组rEn员,等等,做了规定。考虑到在全省交通系统全面推广,在合同中把软件设计的任务,定由交通厅承担智通公司协助,程序编写定由智通公司承担,测试调试由双方共同承担,知识产权归省交通厅。

        我评估了这个科技应用项目的难度系数,大概与倪汝高老师主持项目难度相当。而那是闭关锁国时期,我们只有几本公开发行,美国人写的书,稳压电源都需要自己动手做。这次科研有很大的优势,科研条件已经大大提高了,我们可以买到先进低价的进口y件,我们也有和美国软件工程师一样的开发平台。

        我低估了深度的危害X,这时的刘家声,有了靠山大小钱都要通吃,开启了江苏交通科技项目全面造假时代。老刘JiNg通背后小动作,喜欢玩弄权术,只做过技术维修工作,属于科研门外汉。合同签订后,依据合同条款进入实施阶段了,但几天后智通公司莫名其妙地停了下来,提出要求,重新签订新合同。我当然不同意这个要求,作为商业公司,追求商业利益是天经地义的,但不能合同才签几天就要重新签。我对刘家声提出,放弃合同另选公司,不能允许如此不讲信誉。

        刘家声坚决站在智通公司立场,要求我答应智通公司的所有要求,一要缩减软件功能,二要提升合同经费,三要提前加买智通y件。为了不得罪刘家声,我提出妥协方案,执行刚刚签订的合同,拒绝第一条,口头答应第二条第三条,软件开发进行到一半的时候,可以开发量巨大,按照这个承诺增加软件开发费用。

        刘家声断然否定了我的提议,说他是处长他说了算,现在就得重新签订新合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在一个合同没有执行的情况下,仅仅不到十日,匪夷所思又签订了新的合同。新合同中,中美合资智通公司达到了目的,一是增加了各项费用,二是“江苏省交通厅办公自动化系统”,变成了“江苏省交通厅厅长文件系统”,软件功能大大缩水。刘家声不放弃每一个捞好处的机会,一手抓大好处直接贪W,一手抓小便宜捞取回扣,两手抓两手都过y。

        总算进入实际开发了,只有两个半人参加开发,半个人是指公司还有一个人是Ga0公关的,她一行程序也不会写。因为一个大型软件,两个程序员太少,且公司不让我看源代码,我和公司产生了争执。我反复地对刘家声解释,一方面,只有两个人是不可能保质保量完成这个合同的,另一方面我们必须依据合同要源代码。

        有了源程序,我们就有了不断开发的有效积累;软件设计是我们做的,即使智通公司不再与我们合作了,别的软件公司接手后,也能在我们的指导下继续开发下去,保证最后完成科研任务。我提醒刘,智通公司不让我看源程序,一方面是想掐住我们的脖子,任由他们为所yu为;一方面是要我们以后推广,都要向他们交钱。行家都知道,打起版权官司,谁有源程序谁就有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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