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分为官府加盖官印的红契,也有私下签订的白契,白契虽然没有大问题,但若是一方违背了,那只能两方之间扯皮。
最后的手段有两种,一是暴力讨债,债权人雇佣打行职业打手胁迫违约者,此法以江南之地最甚;
或者非法私押债务人至还债,虽然律令禁止,但依旧是屡禁不止。
另一种则是由官府直接介入,大明律令规定了,民见词讼,先由甲里,也就是说官府不会直接出面,责令乡约、里老先行调解,
调解无效才会判令赔偿或强制履行,但效率低下,通常长达数个月之久。
另一种则是刑事介入,赃满四十两,杖六十、徒一年;赃满一百二十两,绞刑,但实际执行多流放。
且这种很难界定,通常都是双方之间扯皮,官方秉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儿的心理在相互推诿。
但红契就不同了,那是官府在做担保,出了问题,那就是再打官方的脸,甭管这个官员是不是贪官,轻则直接打压,重则直接抄家、想办法弄死。
一是关系到当地的税收,算是政绩中重要的一环;
二是破坏了当地的营商环境,没有商人敢来,自己还怎么收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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